社團法人彰化縣國立員林高級中學教師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為依據教師法、民法及人民團體法成立之職業團體。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彰化縣國立員林高級中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民主的程序、公平的原則,實現會員間的互助與服務,以促進教育專業、保障教師權益、改善教育品質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之基本任務如下:
(一) 維護會員享有教師法法定之權利。
(二) 促進會員之和諧聯誼。
(三) 關懷時事,改善教育環境。
(四) 依法參與學校事務。
第五條:本會屬合議制,非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通過者,不得代表為本會意見,但會員個人或團體之研究,經本會理事會同意推薦者,視同本會意見。
第六條:本會以國立員林高級中學為組織區域。
第七條:本會會址設於彰化縣員林鎮國立員林高級中學。
第二章 會 員
第八條:凡現任國立員林高級中學之專任教師,並願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各項決議,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長年會費正式入會者,為本會正式會員(本章程簡稱會員)。
第九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 享有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權利,並受本會維護。
(二) 享有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表決權及其他一切依人民團體法應享有之權利,每一會員為一權。
(三) 享有參加本會所辦的各項活動之權利。
(四) 本會所提供之各項服務和權益保障,對象僅限於教師會成員。
第十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 參加會員大會,遵守章程及服從本會各項決議事項。
(二) 繳納會費。
(三) 協助本會進行各項工作。
第十一條:會員有違反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其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會員連續半年未繳會費者,暫停會員權利;經繳納會費後,即恢復會員權利。
第十三條:會員連續十八個月未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資格權,此後再入會視同重大議案,由會員大會議決之。
第十四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死亡。
(二) 喪失會員資格權。
(三)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
(四) 退休或離職。
第十五條:會員之出會、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要求退還所繳之各項費用。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年九月召開乙次,由理事長召集,並應於開會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各會 員;必要時得經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或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並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理事長且應在接獲請求後半個月內召開。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之召開,應有會員半數以上出席,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適當 之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代理一權為限,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第 廿 條:一、會員大會議案之表決,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與再入會。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二、本會之解散,需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廿一條:本會應在召開會員大會前十五日,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 派員列席,會議紀錄應在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節 理、監事會
第廿二條:本會置理事九名,監事三名,任期各一年,均由會員選舉之。會員每票得選理事四名、 監事一名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名,候補監事一名,任期各一年,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後補監事之當選名次由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但兼任組長(含)以上行政工作之理事不得超過三名,監事不得超過一人,遇理、監事出缺遞補或理、監事轉兼行政工作時亦同。
第廿三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七) 其他會員大會授權之事項。
第廿四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名,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及常務理事皆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並不得兼任學校組長(含)以上行政工作。常務理事中若有兼任學校組長(含)以上行政工作者,以一人為限。
第廿五條: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倘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代理之。常務理事於平時協助處理理事長指定之事項。
第廿六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每季之財務收支及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會員大會授權監察之事項。
第廿七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名,由監事互選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以監察日常會 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且不得兼任學校組長(含)以上行政工作。
第廿八條:理、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各理、監事,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 卅 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被撤免者。
(四) 受停權、停職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卅一條:本會得設榮譽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請之,其任期與當屆理事長同起 迄。
第三節 職員
第卅二條:本會設總幹事、財務長、活動長、文書長各一人,均為無給職,由理事長就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同意任命之,其任期各與理事長同起迄。
第卅三條:總幹事之職責為:
(一)執行理事長交付或理事會決議事項。
(二)保管本會所有檔案、印鑑、辦公用具及其他文件、並編製財產目錄。
(三)本會各種會務之準備及對外文件函電之處理。
第卅四條:財務長之職責為:
(一) 負責編列本會財務預算及決算。
(二) 負責書面報告本會財務情形。
(三) 在會員大會前,將理事會通過之財務資料在送監事會審核通過後,向大會提出報告。
活動長之職責為:
(一) 草擬本會各項活動。
(二) 執行本會各項活動。
文書長之職責為:
(一) 本會各種會議之通知、紀錄。
(二) 本會文件之收發文。
第卅五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工作小組,其組織簡則由各屆理事會擬訂,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經 費
第卅六條:本會經費除了下列收入外,不得收受捐助:
(一) 入會費:會員於初入會時繳納新臺幣伍佰元。
(二) 常年會費:會員於每年十月前繳納下年度學校教師會費貳佰元,及上繳縣教師會與全國教師會之會費。
(三) 會員之捐款。
(四) 委員會收益。
(五) 基金及其孳息。
(六) 其他經理、監事會議同意收受之收入。
第卅七條:本會經費除下列事項外不得支用:
(一) 慰、弔問本會會員。
(二) 本會以全體會員為對象而主辦之活動。
(三) 本會主持之研究項目。
第卅八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度終了之前(後) 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報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請主管機關事後提會員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卅九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之財產,歸屬國立員林高級中學所有。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本會年度之計算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一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得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八十七年元月二十二日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