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員林高級中學校友會章程
97.4.1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 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員林高級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 條 本會宗旨以增進校友情誼,砥勵學識品德,發揮團結互助與宣揚母校榮譽為宗旨。
第三 條 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彰化縣員林鎮靜修路七十九號(國立員林高級中學)。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 條 本會任務如下﹕
聯絡會員情誼。
協助解決會員之困難。
培養、獎勵在校生及校友人才。
符合本會宗旨之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 條 凡國立員林高級中學歷屆畢業、肄業同學及曾任本校教職員者,不分國籍、性別皆得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
第七 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發言權、表決權及建議權。
本章程所規定之權利。
第八 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下列之義務﹕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權。
繳納會費。
本章程規定之義務。
維護會譽。
第九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喪失其會員資格﹕
自行向理事會申請退會者。
違反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具有決議下列事項職權﹕
章程之制訂及修訂事項。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事項。
經費收支、工作計畫及財務之審核事項。
審理理監事會重要決議事項。
審理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名、後補理事三名組織理事會﹕監事三名、候補監事一名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選舉之。
第十二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處理日常會務,由理事會就全體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並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及副理事長一至二人。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會就全體監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十三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及副總幹事若干人,並視會務需要,得設總務、會計等組,各置組長一人,幹事若干人,均由理事長視實際情形提經理事會聘派之。
第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辦法另訂之。
第十五條 本會得聘任名譽理及顧問,唯人數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均由理事長視實際情形提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對外代表本會。
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召開理事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本會副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理事長無法主持會議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協助並督促本會各種委員會之運作。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召開會員大會。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策劃會務之推展與有關事務之創辦。
籌集保管及運用本會財產與經營各種經費。
謀本會校友急難救濟。
任免有關會務工作人員。
第十八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稽核本會財務收支。
審核本會會務進行狀況。
第十九條 本會常務監事之權如下﹕
執行監事會之決議案。
召集監事會之決議案。
第廿 條 本會理事長任期二年不得連任,常務理事及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廿一條 本會理事長、常務理監事及理監事均為義務職,總幹事酌支津貼,其他辦事人員,得酌支交通費,上列人員津貼、交通費視財務情形酌支。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有會員五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請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廿三條 本會理監事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但理監事會得召開聯席會議。
第廿四條 本會召開理監事會議或聯席會議,候補及聘任名譽理事及顧問均列席,並享有發言權。
第廿五條 本會員大會、常理監事會議、理監事會、理監事聯席會均以超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並出席超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廿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年會計年度。
第廿七條 本會預算、決算及各種事業計畫,均由理監事會負責編造,完成後十日內交監事會審議後,提出會員大會決議。
第廿八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款項充之﹕
會員入會費收之。
自由樂捐款項。
其他收入。
第廿九條 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一千元,學生費二百元,雙年會費五百元,以後得視需要調整,惟須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 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一般人民團體法規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