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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國立員林高級中學校友會章程 

97.4.1修訂

第一章    

第一 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員林高級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 條  本會宗旨以增進校友情誼,砥勵學識品德,發揮團結互助與宣揚母校榮譽為宗旨。

第三 條  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彰化縣員林鎮靜修路七十九號(國立員林高級中學)。

第二章      

第五 條  本會任務如下﹕

聯絡會員情誼。

協助解決會員之困難。

培養、獎勵在校生及校友人才。

符合本會宗旨之其他事項。

第三章      

第六 條  凡國立員林高級中學歷屆畢業、肄業同學及曾任本校教職員者,不分國籍、性別皆得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   

第七 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發言權、表決權及建議權。

本章程所規定之權利。

第八 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下列之義務﹕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權。

繳納會費。

本章程規定之義務。

維護會譽。

第九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喪失其會員資格﹕

自行向理事會申請退會者。

違反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具有決議下列事項職權﹕

章程之制訂及修訂事項。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事項。

經費收支、工作計畫及財務之審核事項。

審理理監事會重要決議事項。

審理理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名、後補理事三名組織理事會﹕監事三名、候補監事一名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選舉之。

第十二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處理日常會務,由理事會就全體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並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及副理事長一至二人。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會就全體監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十三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及副總幹事若干人,並視會務需要,得設總務、會計等組,各置組長一人,幹事若干人,均由理事長視實際情形提經理事會聘派之。

第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辦法另訂之。

第十五條  本會得聘任名譽理及顧問,唯人數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均由理事長視實際情形提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對外代表本會。

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召開理事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本會副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理事長無法主持會議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協助並督促本會各種委員會之運作。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召開會員大會。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策劃會務之推展與有關事務之創辦。

籌集保管及運用本會財產與經營各種經費。

謀本會校友急難救濟。

任免有關會務工作人員。

第十八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稽核本會財務收支。

審核本會會務進行狀況。

第十九條  本會常務監事之權如下﹕

執行監事會之決議案。

召集監事會之決議案。

第廿 條  本會理事長任期二年不得連任,常務理事及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廿一條  本會理事長、常務理監事及理監事均為義務職,總幹事酌支津貼,其他辦事人員,得酌支交通費,上列人員津貼、交通費視財務情形酌支。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有會員五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請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廿三條  本會理監事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但理監事會得召開聯席會議。

第廿四條  本會召開理監事會議或聯席會議,候補及聘任名譽理事及顧問均列席,並享有發言權。

第廿五條  本會員大會、常理監事會議、理監事會、理監事聯席會均以超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並出席超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廿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年會計年度。

第廿七條  本會預算、決算及各種事業計畫,均由理監事會負責編造,完成後十日內交監事會審議後,提出會員大會決議。

第廿八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款項充之﹕

會員入會費收之。

自由樂捐款項。

其他收入。

第廿九條  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一千元,學生費二百元,雙年會費五百元,以後得視需要調整,惟須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

 

 

第六章                    

第卅 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一般人民團體法規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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