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國立員林高級中學校友會章程
85年6月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109年7月25日第十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第33條通過
110年2月21日第十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第7條通過
112年2月12日第十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第4條、第14條、第29條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北市國立員林高級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結合歷屆畢(肄)業同學及教師,增進友誼、團結合作、砥礪學識品德、宣揚母校榮譽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台北市及彰化縣、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新竹縣等地區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結合歷屆畢(肄)業校友及教師、增進情誼。
(二)加強校友與本會之聯繫。
(三)培養、獎勵在校生及校友人才。
(四)符合本會宗旨之其他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正式會員:凡曾就讀於國立員林高級中學並設籍或工作地為台北市及彰化縣、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新竹縣等地區者,年滿二十歲,並有行為能力者,含歷屆高中部、初中部之畢業校友、肄業校友,皆得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
贊助會員: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得申請加入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八條 會員享有之權利為:
(一)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會議。
(四)其他應享之權利。
正式會員享有上項各款之權利,贊助會員僅享有上項(三)及(四)款之權利。
第九條 會員之義務為: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指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出席本會各項會議及活動。
第 十 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人數通過,喪失其會員資格。
(一)不履行對本會應履行之義務者。
(二)經通知期限繳納各項應付費用,仍不繳納者。
(三)處理會務有重大過失或個人行為失檢、致玷辱本會會譽者。
(四)經法院宣告為禁治產人者,及宣告有期徒刑判決確定者。
第 十一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理事會申請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二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關,但會員人數超過二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四 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先後順序。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遺留之任期為限。
前項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二人由理事推選。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第 十七 條 理事長任期二年,不得連任,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代理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二十 條 本會理事、監事職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現任校長為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並由理事長視實際情形提理事會通過聘任之,聘期與理監事任期同,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名譽理事不得超過理事名額)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類之一者,應予辭職: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三)執行職務違背法令、或有其他重大不正常違法行為,經提會員大會通過者。
(四)曠廢職務違背道德,經理事會通過者。
(五)受刑事處分,判決確定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時應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的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式。
(四)議決會務之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理、監事之重大過失之解職。
(七)議決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團體之解散。
(九)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前項第(9)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五章 理、監事會
第二十八條 理監事及監事會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或臨時會議,以過半數之出席,較多數同意行之,會議召集時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前項會議得以視訊方式辦理,其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由理事會訂定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 三十 條 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理監事七日前需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閉會三十日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主要委員人選,均由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變更時亦同其組織簡則另則訂之。
第三十二條 各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委及委員若干人,均由主任委員聘請,經理事會通過後任免之,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
第七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以如下所列各款來源充實之:
會員入會費訂為壹仟元於入會申請時一併繳納。
常年會費為壹仟元,常年會費於年度開始,每年繳納一次。
會員捐款。
基金之利息。
第三十四條 會員退會時,所繳各費概不退還。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提會員大會通過(如會員大會因故未如期召開、先提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一般人民團體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修正時亦同。
第 四十 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理事會訂定之。
更新時間:2025-09-18 16:25:39|點閱次數: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