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立員林高級中學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
於2013.2.24經董事會議討論後通過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及彰化縣政府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國立員林高級中學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協助國立員林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推展校務及獎勵在校同學暨肄業大專校友如期完成學業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會共新台幣伍百萬元整。本會基金由本校校友及社會熱心人士捐助。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繼續接受捐助。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彰化縣員林鎮靜修路七十九號〔國立員林高級中學〕。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下列各項事務: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三、獎勵資料之審查及有關辦法之訂定。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五、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六、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七、章程之修改。
八、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及決議。
第六條 、本會之董事選任:
一、本會董事會設董事15至19人(且為奇數)。
二、本校校長、國立員林高級中學校友會理事長及台北市國立員林高級中學校友會理事長三人為當然董事。
三、董事會董事之聘選或改選由三位當然董事組成「董事遴選委員會」,就熱心的校友及社會人士中提名並經董事會過半數以上同意後遴聘之。其中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名額由校友遴選之。
本會董事均為無給職。若董事無故未出席董事會常會累計達兩次(含)以上者,則取消其董事資格。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間因故出缺時,由董事遴選委員會選聘適當人選補足最低席次以上之席次至原任期屆滿。
第八條 、本會由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基金會。董事長任期二年,不得連任,董事會得因業務需要設立:
一、「董事遴選委員會」,由三位當然董事共同組成。
二、「業務執行委員會」,設執行長一人,得因業務需要下設財務、業務(含募款)二組,處理有關業務。
三、聘置無給職榮譽董事長、榮譽董事、顧問、連絡人若干人。
第九條 、本會執行長,承董事長之命,處理日常事務。業務執行委員成員由董事會聘本校有關人員兼任之。
第十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兩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如董事長無法召開會議,由本校校長召集之。對議案之表決,除本章程或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十一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二月底前董事會應寄送下列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收支決算表。
二、本年度業務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表。
第十二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
第十三條、非經董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經董事總額過半數同意通過之決議及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或不動產。本基金會決議解散時亦同。。
第十四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本會章程、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均需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經決議解散時,清算後之剩餘財產均歸屬國立員林高級中學,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自然人或其他法人。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