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11月27日行政會議訂定通過
114年12月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壹、管理目的:為落實教學設備資源共享,提升教學品質與行政效能,加強教學設備器材之管理,使資源有效配置和運用,特訂定「國立員林高級中學教學設備借用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貳、管理內容:本要點所稱教學設備包括可攜式之輔助教學設備:筆記型電腦、投影機、數位攝影機、數位相機、腳架、擴音機、麥克風、簡報筆、錄音筆、延長線……等學校列冊之財產(單價1萬元(含)以上之設備,以下簡稱財產)及非消耗性物品(單價1萬元(不含)以下之物品,以下簡稱非消耗品)。
參、借用時間:請於上班上課時間進行借用與歸還。
肆、借用對象:
一、本校現職教職員工(含實習老師)
二、在校學生(需檢核身分)
三、借用之教學設備,不可挪為私人用途,亦不提供校外人士借用,如因特別需求,需簽請校長核准後始可借用。
伍、借用期限及登記方式:
一、教職員
(一)短期借用:借用期間以14個日曆天為限(含借用起始日),逕向設備組填寫線上借用登記表。若無人預約,得辦理續借(以一次為限)。
(二)長期借用:借用期間逾14個日曆天(含借用起始日),需填寫「長期借用」申請單,經教務主任核可後始可長期借用。借用人離職(校)時,其所借 用之教學設備應於離校前悉數歸還,始可完成離校手續。
(一)個人借用:僅提供當日在校使用,向設備組填寫線上借用登記表,並於借用當日歸還。
(二)社團/班級借用:因競賽、課程和活動等需跨日借用時,需填寫「學生長期借用」線上申請單,並於活動結束翌日完成歸還。
陸、借用人責任:務必保持該教學設備之清潔與配件完整,使用不當以致教學設備發生損壞或遺失時,由借用人負責照價修復或照價賠償。筆記型電腦、照相機、攝影機等教學設備使用完畢,請自行將個人檔案另存後刪除,學校不負保管檔案之責任。
柒、歸還與罰則:借用人需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歸還,否則設備組將於隔日起發出「催繳歸還」通知單,以一天催繳歸還一次為原則,經三次催繳仍尚未完成歸還者,將列入黑名單並取消其借用本要點所稱教學設備之權利,直到完成歸還後始可恢復借用。原則上,前兩次通知以電子郵件寄送,最後一次通知以紙本知會。
捌、設備盤點及特殊情況:
一、學期中:學期中如遇財管單位盤點教學設備期間,請借用人配合盤點作業。
二、特殊情況:如因特殊情況,設備組擁有調度教學設備之權利,得於借用期間內通知借用人提早歸還,並於特殊情況結束後請借用人重新辦理借用。
拾、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