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員林高級中學教務處所屬單位財產保管要點
108年6月4日行政會議訂定通過
一、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及「國立員林高級中學財產管理注意事項(詳見本校校務章則)」。
二、目的:落實學校公有財產管理及教學設備與設施之維護。
三、適用範圍:本校教務處所屬單位之辦公室設施及教學現場教學設備,包括單價1萬元以上之財產及單價未達1萬元之非消耗性物品。
四、適用對象:本校教務處所屬單位,臚列如下:
(一)教務處辦公室
(二)各學科辦公室
(三)科學館設備組辦公室及各實驗室、跑班教室
(四)揚藝樓各專科教室
(五)藝術館各專科教室
(六)全校各班級教室。
五、保管人員: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35點略以,
由使用單位個人使用部分,以使用人為保管人員;
由使用單位二人以上共同使用部分,由主管人員指定專人保管。
是以依照上開適用對象,教務處所屬單位財產保管人員規定如後:
(一)教務處辦公室:由教務處指定1人保管。
(二)各學科辦公室:由各學科指定1人保管。
(三)科學館設備組辦公室及各實驗室、跑班教室:由設備組幹事保管。
(四)揚藝樓各專科教室:由該專科教室使用老師指定1人保管。
(五)藝術館各專科教室:由該專科教室使用老師指定1人保管。
(六)全校各班級教室:由設備組長保管。
(七)單位個人使用部分:使用人為保管人員。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決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